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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汽车配件工业协会

章 程

( 2004 年 10 月 9 日 协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肇庆市汽车配件工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肇庆市汽配工业企业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中介组织和自律性行业管理的社会经济团体,是企业联系政府的桥梁纽带,在行业内发挥服务、自律、协调、监督的作用;同时,又是政府的参谋和助手。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构筑共同发展的平台,整合会员的资源优势,为发展肇庆汽车配件制造业服务,共同打造肇庆汽配产业。

    本协会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开展各项工作。通过提供信息、咨询、交流、促销、调研、培训、沟通等各项工作,为政府和企业进行双向服务;贯彻政府有关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反映行业和企业的共同愿望和要求,维护全行业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发挥企业和政府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进行行业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管理、避免行业内部无序竞争、促进行业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肇庆市经济贸易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肇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协会的会址在广东省高要市金渡镇世纪大道 168 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制订《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行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二)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开展国内外汽配工业行业的情况调查和研究工作,提出制订行业发展规划、技术、经济政策及质量和经济立法等方面的建议;对汽配行业新办企业申报进行前期咨询调研和论证,论证意见作为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和登记注册的重要依据;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并参与项目的监督。

  (三)参与制定、修改本行业各类标准工作,包括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组织推广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承担本行业生产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其他标准的产品和企业,配合政府部门进行督促整改,以至建议政府部门采取有关措施。

  (四)协助政府经济管理部门搞好全市汽配工业行业的管理工作。贯彻政府有关行业的方针、政策、法令;向政府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与要求;围绕质量、工艺、设备、操作等基础技术管理工作,开展相应的专业活动。

  (五)组织国内、国际间的行业技术协作和技术交流,推动企业之间的横向经济联系和合作。

  (六)搜集、整理、分析和研究国内外有关部门的技术、经济情报及市场信息,并及时组织传递和提供咨询服务,不定期提供信息资料。

  (七)推荐行业内的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

  (八)预测国内外市场汽配工业产品的流行趋势,组织产品开发和新产品的交流展评活动,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九)开展技术咨询、技术论证等技术服务工作,指导、帮助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人员,提高职工素质。

  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

  (十)接受并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是在肇庆市辖区内从事与汽车产业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必须是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承认本协会的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八条 凡要求加入协会的企业(个人),需填写由法人代表(个人)签署的入会申请表,经本协会理事会审查批准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与被选举权;

  (二)有对协会各项工作的建议权、监督权和批评权;

  (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四)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有限享有协会提供的有关资料、技术咨询、企业管理等各项服务;

  (五)对本企业的生产技术、经营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有权向协会提出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支持协会的工作和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执行协会的决议,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积极向协会提供本单位基本情况、生产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和各种有关信息资料;

  (五)及时反映情况意见,对本行业的发展和协会工作提合理化建议;

  (六)按规定向协会缴纳会员费。

  第十一条 经批准加入本协会的会员,由本协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资格的解除:

  (一)会员要求退会:个人会员需要提交本人签名退会的书面报告;团体会员须提前一个月提交由团体法人签署的退会书面报告;经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生效,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单位经裁决破产或自行停业者,个人会员触犯刑律者,同时解除会员资格;

(三)会员凡无特殊理由,连续二年不履行会员义务,也不说明原因,作为自动退会处理,同时收缴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协会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协会章程》、《行规行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研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协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本协会在理事人数较多时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经贸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四年,可连选连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 / 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经贸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可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后报市经贸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为利于协会工作的开展,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可聘请有关领导或汽配工业界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名誉理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有偿服务收入,包括咨询服务、技术交流、出版刊物、编印资料、举办展览、专业培训以及承办政府和其他单位委托工作所取得的收入;

  三、政府部门资助,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自愿等捐赠;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为了使协会的工作顺利开展,本协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费标准由理事会根据每年的工作计划另行确定)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后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提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提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 2004 年 10 月 9 日 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肇庆市汽车配件工业协会

二 00 四年

资料下载:
  肇庆市汽配工业协会章程.doc
  发展会员通知及单位会员登记表.doc
  个人会员登记表.doc